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0〕97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的部分复转军人生活补助金
(一)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军转干部和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复转士兵,均参加本次生活补助金调整。
(二)调整标准
1954年1月1日后入伍,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相应级别技术干部,下同)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210元;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180元;营及其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15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330元;营及其以下职务的军转干部每月增加300元;复转士兵每月增加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