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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三、严控“两高”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市、区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加快淘汰电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以及铁合金、焦炭、电石、造纸、制革、印染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分解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尽快落实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按期实施淘汰。确保今年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提出名单,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名单严格控制国家和市级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四、加快实施重点工程,尽快发挥节能减排效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通知》(渝办发〔2010〕90号)中确定的总量减排项目,加快彭水县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项目的建设进度,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管网的建设力度,限期整改市政污水排口直排问题,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减排效益,确保减排任务完成。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实施一批重点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等“十大”节能工程,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组织实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项目,加快推进次级河流污染综合整治、重点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主城企业环保搬迁、重金属污染治理。各工业园区(包括小企业创业基地和都市工业园)要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积极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国债补助项目和节能奖励项目。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要及早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各区县(自治县)要落实区县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积极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节能重点项目。已纳入国家和市级循环经济示范的区县(自治县)和企业要落实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节能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能力的短平快项目倾斜,尽早实施,尽快形成节能能力。加强项目核查,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要加快形成节能能力;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未开工项目,要加强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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