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移发〔2009〕40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2008]84号)精神,为规范全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审批
(一)申报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移民意愿,维护移民权益;
2.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突出问题;
3.坚持宜小不宜大的原则,以“短、平、快”项目为主;
4.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二)申报重点
2009年度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重点支持四个方面的项目:一是解决移民群众饮水、出行、用电、就医和上学等“五难”问题的项目,占40%;二是继续支持原后期扶持基金实施的“万户移民致富工程”项目和移民自主创业就业项目,占30%;三是支持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占20%;四是解决移民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占10%。各区县可根据上述比例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经市移民局认可。年内全市将完成三峡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明年开始,库区基金项目原则上由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审批后的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方案,报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由区县(自治县)组织实施。
(三)资金规模
2009年度全市1.3亿元资金总额,按区县(自治县)安置移民人数确定控制规模,各区县(自治县)在控制规模基础上扩大5%编报项目。今后每年1月底前,市里将按区县(自治县)安置移民比例下达预算控制指标。
(四)资料要件
1.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
2.区县移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附专家名单,并与项目申报表一同报市移民局备案);
3.项目法人执照或有效证明复印件(指以企业作为业主的);
4.区县政府报市移民局、市财政局的项目计划文件(附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明细表、汇总表和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