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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加强移民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三)积极追收移民资产占用成本和处置收益

  所有移民资产都是移民资金投资形成的,按照移民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移民资产禁止非移民项目占用。凡是经过政府同意非移民项目占用移民迁建用地、剩余移民统建房屋等移民资产的,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追收移民资金投资成本及相应收益。对于非法占用的,应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积极收回资产。

  (四)规范移民资产处置行为

  移民资产处置是指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房产、设备等所有权和对移民迁建剩余用地使用权的永久转让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行为。受限制行为包括长期租用、委托代管、联合投资等方式。

  移民资产是移民资金的一种存在形式,地方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处置移民资产。确需处置的,必须按照移民资金的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是处置资产必须事先报经市移民局批准。除短期租用方式不需要报经市移民局外,其他方式处置移民资产的,必须事先就处置对象、处置方式、处置原因、收入管理及使用等内容向市移民局请示。征得市局书面同意后,再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二是处置过程公开。移民管理机构出租、出售移民资产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公开拟出租、出售资产的范围、位置、目的、价值确定方式等内容。

  三是处置程序合法合规。移民资产的处置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是处置资产必须进行价值评估。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价值确定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移民资产处置收入及租金收入管理

  移民资产处置收入及租金收入是移民资金的派生资金,在性质上仍然是移民资金,必须纳入移民资金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纳入移民资金专账统一核算,报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计划使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收入不入账和不按批准计划使用的行为。

  四、关于机构调整中移民资产管理的要求

  当前,各地机构调整中凡是移民管理机构被撤消或合并的,移民资产管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移民管理机构被撤消,移民工作由新机构承担的,原则上移民资产移交给承担移民工作的新机构,但需经市移民局批准。由撤消前的移民管理机构对所有移民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后,提出处置意见,报市局审批后执行。区县移民工作已整体销号,机构已撤消,不再承担移民工作的,移民资产处置由撤消前的移民管理机构在报经市移民局批准后完成。此前已经完成撤消的,建议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完成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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