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加强移民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渝移发〔2010〕31号)
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移民资产管理,充分发挥移民资产在移民安稳致富中的作用,切实纠正我市移民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审计机关2009年度审计意见,现将移民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准确把握移民资产的范围
凡是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由移民资金投资形成、应由移民管理机构管理或控制、并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非淹没补偿复建的资产都属于移民资产。具体包括:(一)剩余移民迁建用地;(二)安置移民后的剩余统建房屋;(三)已完成移民补偿的175米线上土地、房屋及设施;(四)移民资金购建的办公楼、培训楼及其他非补偿性的房屋、建筑物、设备、非公益性资产等;(五)应由移民管理机构管理或控制的其他资产,如消落区土地利用、孤岛利用、移民资金开发改造调整的尚未用于安置的土地、使用移民资金回填的土地等。
二、充分认识移民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移民资产是移民资金的一种存在形式,侵占移民资产就是侵占移民资金。移民行政管理部门管好移民资产,是职责所在,移民干部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移民资产管理不到位,出现资产流失、被挤占挪用或毁损,就是移民部门工作失职。同时,通过合理管理移民资产获取收益,是使移民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是解决移民搬迁遗留问题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
三、当前移民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深入开展移民资产清理专项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
各区县移民局必须按照市移民局2006年度下发的《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渝移发〔2006〕73号)精神和2009年度下发的《关于清理移民资产的通知》(渝移发〔2009〕124号)要求,在现有清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清理,对每项资产务必按照要求清准、核实,清理结果要与搬迁数据衔接一致。
(二)及时完善移民资产权属登记过户手续
各区县移民局在清理结果基础上,抓紧时间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属于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资产及时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当前,应重点抓好剩余统建房物、175米线上房产、剩余迁建用地的使用权以及其他可利用资产的产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