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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三十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四十条 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发票发售环节不预征所得税。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发票发售环节应预征所得税。当月或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减除购票时已预缴所得税额后的余额。

  对实行核定应纳税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发票发售环节应预征所得税。当月或季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当期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减除购票时已预缴所得税额后的余额。

  对购买税控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开票环节比照上述规定预征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检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变化超过20%的,应及时调整应税所得率。

  第四十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个人所得税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按规定预缴所得税。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个人所得税3个月)内,按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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