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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


  第三十条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二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机构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一)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真实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实行查账征收。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两种方式。

  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税所得率为8%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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