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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原材料和日用品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否则,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一)烟、酒、饮料、米、面、肉食、海鲜等构成主要成本的原料;

  (二)台布、餐巾、碗筷、酱油、醋、盐、油等日用品。

  第十七条 纳税人采购的各类瓜、果、蔬菜、食用菌和鲜蛋等确实无合法票据的,应凭真实有效凭证予以扣除。真实有效凭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单位采购人员出具的采购单,采购单应记载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采购的时间、地点以及采购人和供货人的签字等;

  (二)本单位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库存保管人员出具的验收入库证明;

  (三)本单位餐饮部经理出具的签字证明。

  第十八条 纳税人要建立原材料、存货定期盘点制度,每个所得税纳税申报期内至少盘点一次,并制作“原材料、存货领用和结存明细表”,归入财务核算资料进行保存,以便准确核算消耗和结存的原材料、存货的数量和金额。

  第十九条 纳税人给予所属员工的餐饮补贴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成本费用能准确核算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及时结转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每月编制成本费用明细表,具体核算所耗用的各种规格的原材料、存货、人工和其他成本费用,并归入财务核算资料进行保管。对原材料、存货的核算要列明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和金额,同种原材料的不同规格要分别进行核算。

第五章 资产的税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对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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