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收入能准确核算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及时结转实现的收入,每月编制营业收入明细表,具体核算当月实现的饭、菜、烟、酒、饮料等的单价、数量和金额,以及给予消费者的优惠。同时,将当月有关点菜单附后,归入财务核算资料进行保存。纳税人给予消费者的价格优惠应在点菜单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 税前扣除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且符合餐饮业经营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包括: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二)费用,即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所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三)税金,即纳税人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四)损失,即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五)其他支出,即纳税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外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应遵循真实、合法、合理的扣除原则。准予扣除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遵循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原则,并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的水费、电费、人工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其中,人工费按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按照全员全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职工个人基础信息和工资计算单等资料。雇用临时工的,纳税人还应将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协议)存档备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备查资料是否与工资计算单中的人员相一致进行详细审查,对有差异的工资支出一律不得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二)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临时用工的支出,应视同劳务报酬,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在税前扣除。开票时需提供纳税人出具的付款证明等资料,否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