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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冀地税发〔2010〕3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餐饮业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餐饮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得税在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从事餐饮(住宿)兼营其他业务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提供饮食和住宿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消费服务的业务。

第二章 纳税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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