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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


  第五十九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省分支机构,属于以下几种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暂按当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一)外省总机构实行核定征收的;

  (二)分支机构除向总机构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外,其收入、支出或者实现的利润不与总机构实现的所得额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三)分支机构财务核算不健全,各项收支及经营成果不能向总机构如实反映,导致总机构难以做到准确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第六十条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有权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六十一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机构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六十二条 总机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一)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真实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实行查账征收。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两种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为10%-30%,具体比例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0%。对既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又有其他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各自开发项目预计收入额予以综合确定。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不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实行一次性确认制度,以后年度征收方式不变的纳税人,不再履行核定手续。若以后年度纳税人要求变更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由纳税人在每年6月底之前提出申请,县级地税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完毕。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直接通过《纳税事项辅导记录》确定,并按冀地税函〔2008〕16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四)开发项目已完工清算,而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结转不及时,造成企业利润总额核算不实的;

  (五)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收入项目申报不全,费用支出项目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

  (六)单个开发项目的相关资料保存不完整,或不能准确提供,致使企业销售成本无法准确计算和结转的。

  第六十六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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