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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

  第十一条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的价款确定收入金额。

  第十二条 代建工程收入是指纳税人为委托方代建房屋、建设场地或市政工程取得的收入。

  代建工程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代建工程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是指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三条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四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第十五条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十七条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会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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