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冀地税发〔2010〕2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由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包括独立从事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纳税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依据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按期编制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五部分。
第四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审批):
(一)财务会计制度;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
(三)“五险一金”的提取比例;
(四)成本核算方法;
(五)存货核算方法;
(六)会计核算软件;
(七)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扣除;
(八)税收优惠事项;
(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下列资料,应将复印资料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四)经济适用房的批复文件;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