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住院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符合《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00]42号)的国产一次性医用材料,实行“分段报销”办法。其中:
1、参保人一次住院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总费用在10000(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80%;
2、参保人一次住院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总费用在10000---20000(含20000)元之间的部分,报销比例70%;
3、参保人一次住院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总费用在20000---40000(含40000)元之间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
4、参保人一次住院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总费用在4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50%。
使用进口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执行上述报销标准。
异地急诊、转诊转院等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原《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和对部分体内置换人工器官及置放材料费用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2005]30号)中最高限价规定不再执行。
七、关于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外购药品和外检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所需药品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提供、须到外地进行检查治疗以及外购药品的,在办理了外购外检手续后,相关费用报销比例按转诊转院降低10个百分点的规定执行。
八、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大学生、学生及18周岁以下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60000元提高到65000元;其他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0000元提高到35000元。
九、提高连续参保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居民连续参保,从参保的第二年开始,报销比例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10个百分点。
十、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生育发生的住院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报销范围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