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社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供销社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中标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工作。
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环保厅报省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市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异议的补贴信息可到相关部门调取原始凭证审核查阅,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负责家电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同时负责家电运费补贴资金和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五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5举报申诉网络的作用,查处违反《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将根据国家、省关于家电以旧换新的新规定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六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2、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指导、拆解价格(试行);
3、第一批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回收企业名单。
附件1: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 种 | 规 格 | 标 准(元) |
150公里以内(含) | 150公里以上 |
电视机 | CRT(显像管)电视 |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 20 | 30 |
显示屏21吋以上 | 30 | 40 |
平板电视 |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 20 | 30 |
显示屏25吋以上 | 25 | 35 |
电冰箱(含冰柜) | 容积220升及以下 | 30 | 40 |
容积220升以上 | 40 | 50 |
洗衣机 |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 30 | 40 |
洗衣量5公斤以上 | 40 | 50 |
空 调 | 窗式空调 | 20 | 30 |
挂壁式空调 | 30 | 40 |
柜式空调 | 40 | 50 |
电 脑 |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 20 | 30 |
显示屏14吋以上 | 25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