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以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化肥农药污染整治和农村公厕改造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完善农村基础设施。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工程。大力开发农作物及副产品利用新途径。积极推进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建设农村生态家园,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大投入,逐步形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多元投融资格局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既是公益性事业,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必须加大投入。“十二五”期间,全省应当初步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多种渠道和多种手段构成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投融资格局。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省、市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把资金落实到县,形成资金整体合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大对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同时,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管理,依法加强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的征收和监管,专款专用。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城乡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
依法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资金的投入。应当有步骤地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扩大城乡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对外开放领域,积极引进、鼓励外资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三、齐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做好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支持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每年应当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调研或视察,听取关于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情况汇报,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及时纠正重大违法问题。对严重违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质询地方国家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依法提出有关负责人的罢免案或撤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