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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㈡市消防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㈢因工作需要调整变更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时,须报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成员时,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㈣市消防联席会议职责主要有:

  1.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

  2.定期分析、通报全市火灾事故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4.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5.提请市政府与各部门、各地区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㈤市消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加强与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㈥市消防联席会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市消防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2.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3.受市政府委托,消防联席会议或其办公室每年对全市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4.消防联席会议文件由消防联席会议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建立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㈠建立消防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协调机制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消防行政许可前置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娱乐场所,文化部门不予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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