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3.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4.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5.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㈧市财政局

  1.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㈨市人保局

  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协调配置地方消防人员编制;

  2.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内容,加强职业培训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

  4.对全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6.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㈩市住建委、市规划局

  1.督促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公共客运、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督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批准;

  3.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4.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5.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