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4.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5.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㈧市财政局
1.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㈨市人保局
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协调配置地方消防人员编制;
2.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内容,加强职业培训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
4.对全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6.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㈩市住建委、市规划局
1.督促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公共客运、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督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批准;
3.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4.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5.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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