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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余府办字〔201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消防法》,促进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消防工作中需要协调配合的事项、协调程序、时限和要求,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现就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要求;建立以政府网站等为依托的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消防执法联动,共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整治火灾隐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使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消防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㈠市公安局

  1.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3.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5.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㈡市公安消防支队

  1.负责指导全市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建设;

  3.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5.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㈢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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