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情况及申请领取证书份数
2、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备案表(附件3)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证书由天津市国资委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填写《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单位评议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后报所属集团公司或所属区县国资委,由集团公司或区县国资委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评审委员会递交,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市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附件2);表中填报内容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对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后的合格人员,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
申报单位
工作单位
姓 名
申报企业法律顾问
职业岗位等级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