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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七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成立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各监管集团公司和各区县国资委负责本系统和本区域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的组织推荐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监管集团公司和各区县国资委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系统和本区域拟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材料报送市评审委员会。超过申报时间的,一律待下一次申报时再提出申请,不能补办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2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集团公司和所属区县国姿委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国姿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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