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国资法规〔2009〕45号)
各直接监管单位、委托监管企业和各区县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和《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特制定《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按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请各集团公司和各区县国资委接通知后,对本系统和本区域申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认真填写《天津市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申报情况调查表》(附件4),于2009年11月15日前报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二、各集团公司和各区县国资委要认真组织本系统和本区域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并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于2009年12月15日前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附件2)请登陆市国资委网站(http:www.Tjsa.gov.cn 政策法规栏目)下载,用A4纸打印。
三、天津市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由各集团公司和各区县国资委按要求自行组织,评审结果[评审情况说明及申领证书份数、评审备案表(附件3)]于2009年12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宝荣 联系电话:23327722 13682039142
附件1: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
附件3:天津市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备案表
附件4:天津市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申报情况调查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地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