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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天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财政贴息项目指南的通知

  三、项目的支持范围
  (一)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品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的贷款项目。
  (二)用于企业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提升产品档次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三)用于企业进行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储藏保鲜、包装运输、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防疫设施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的贷款项目。
  申报的项目已得到中央、市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在本次支持的范围。
  四、项目的贴息额度
  贴息期限是2008年--2009年度,龙头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科技含量与附加值高、能够提升农产品质量和档次的可在800万元)以上项目的银行贷款部分,市财政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比率为项目贷款额的5%,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每个项目贴息金额原则不超过100万元。
  五、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一)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市有关局院、集团公司和市有关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单位,要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委提出申请,并抄送市财政局。对申报2个以上项目的要排出先后顺序。申报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23日,逾期不予受理。所报文件附件包括: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天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含电子版,并发送到nw88290652@yahoo.com.cn),项目立项报告与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008年和2009年企业盈亏情况的财务报表,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有效合同(合同式样1份,附合同人名单和各合同人联系电话号码),企业与信贷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提供2008年以来与信贷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和信贷部门出具的企业该项贷款结息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要按时间先后顺序,将每笔贷款的贷款银行名称、贷款合同编号、贷款金额、实际贷款期限和已付利息单列成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被核查的企业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要对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出现项目申报材料严重失实问题,将取消该项目本年度的参评资格,同时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下年度的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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