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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工商市〔2009〕19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9月14日公布,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提高认识,充分领会《办法》的深刻内涵。《办法》的颁布实行,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领会和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领会和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和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办法》。特别要以农资经营者、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和消费者为重点对象,针对性开展宣传,释疑解惑。宣传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完善自律制度,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为贯彻落实《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监管水平。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办法》,采取不同方式,确保培训到每个基层执法人员,使广大工商干部明白工商部门在农资监管中的法定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建立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一)优化准入服务,扶持农资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一是依照《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农资市场开办主体和农资经营户,提供政策指导,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便捷服务,依法予以登记。二是鼓励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对于具备条件的农资连锁企业,在登记注册的基础上指导其规范经营和发展壮大,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优质农资市场占有率,确保农民买到放心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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