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细则》的通知
(黔质技监监[2010]129号)
各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贵州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细则》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贵州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贵州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细则
为了切实组织做好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现场审查工作,确保现场审查工作能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进行,从而促进安检机构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法人资格
现场核查法人资格证书原件上的机构名称与《申请书》上机构名称是否一致。法人可以是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依法经营
现场核查机构法人资格证书上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称是否涵盖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检测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等能辨明法人业务属性的词或词组。检测场所实际地点与法人资格证书以及《申请书》上填写的地点是否一致。土地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材料中机构名称与法人资格证书上机构名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对获证安检机构的换证审查还应注重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证书到期后仍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等违法行为。
三、人员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现场核查安检机构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各岗位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报告授权签字人可以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兼任。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可由其它人员兼任。
(二)现场核查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技术人员是否持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以及核对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上登记的信息与现机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各岗位人员档案是否建立健全,应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劳务合同、培训证书等,站长、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还应当包括任命文件,引车员还应当包括驾驶证复印件等。
(三)对安检机构各岗位人员的审查考核:
1.对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审查:以提问的方式了解安检机构负责人的业务能力,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情况。
2.对技术/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的考核审查:采用座谈或提问的方式,了解技术/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三种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以及对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掌握程度;查阅技术/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三种人员的相关学历或有效职称证书或有效技术等级证书。
3.对检验人员的考核审查:采用座谈或考试等方法,了解检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可结合实际操作进行提问、模拟检测等。检查引车员的驾驶证,应与检验车型相对应并有效。现场抽取4~5项外观检验项目和底盘检验项目,考核外观检验人员和底盘检验人员对这些项目检测的掌握情况。
4.对设备维护人员的考核审查:采用座谈或考试等方法,了解设备维护人员的能力,重点了解设备校准的操作程序、设备的技术要求、校准结果的判定等。
5.对网络维护人员的考核审查:采取座谈或考试试的方式,了解网络维护人员的能力,重点了解其在计算机网络维护、管理、维修等方面的知识水平。现场提出1~2项计算机网络维护、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请其书面或口头回答。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按照下列目录,逐一对应查看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文本,重点看有效性,不重版本的格式。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二)技术标准。
1. 核对安检机是否具有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两个必备标准文本,并应是受控文件,保证现行有效,不重版本的格式。还应注意查看相应的修改单是否齐全。
2.对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的审查:按照附件1所列标准目录,逐一检查相关标准是否齐全,不重版本的格式。还应注意查看标准的年代号,是否是现行有效。
3.对检测设备技术标准的审查:按照附件2所列标准目录,逐一检查相关设备技术标准是否齐全,不重版本的格式。还应注意查看标准的年代号,是否是现行有效。
4.查看机构是否存在作废的标准仍在操作者手中使用现象,是否存在仍按作废标准进行检测的情况。
(三)管理制度。
1.按照下列目录,逐一对应查看安检机构相关制度健全情况;查看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合理;查看有关制度的执行记录。
(1)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2)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3)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4)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
(5)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
(6)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
(7)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8)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9)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2.对资料保存及档案管理情况的审查:查看安检机构人员、设备、制度、标准等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有序;对获证安检机构换证审查还应重点查看检验原始记录、报告的存放、管理是否规范、有序,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应存档2年以上。
(四)对检验结果的管理的审查:根据其申请的检验车型,现场测试1~2种车型的检验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核对检验报告数值与二次仪表显示值或大屏显示值是否一致,检验报告检测数值相互之间的计算关系是否正确。对获证安检机构换证审查的,还应抽查15~50份检验报告,查看报告检验项目、签字等情况的完整性和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包括外观检验记录。
五、检测仪器设备
(一)对仪器设备设施齐全性的审查:根据附件3所列不同检验车型对应需要的必备检测仪器设备设施要求,根据机构申请检验的车型范围,逐一核对相关的必备仪器设备和设施是否齐全。
(二)对仪器设备设施符合性的审查:查看各检测工位相关仪器设备是否通过电脑控制连接成检测线,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重点查看其现有的设备设施能否满足其申请车型检验的需求,不满足的要求其增加仪器设备、设施或者删减申请检验车型。比如灯光测试仪器能否测量远、近光偏移;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的电气系统能否分别控制左右两组滚筒停机以测得左、右车轮的最大制动力。查看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是否均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检查各主要仪器设备的型式认定方式,检查这些仪器设备的《型式批准证书》、《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或产品鉴定证书。查看这些设备上的标志是否清晰、有效。检查各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是否实现了计算机联网,能否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联网打印的结果和仪器设备上数字式二次仪表显示的值相同,分辨率、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有无变化。查看在用检测设备(贴有停用标志的除外)是否检定或校准,查看相应的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查看检测仪器设备上的检定状态标志是否齐全、准确。检查机构设备在检测设备修理后,新购设备使用前,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等4种情况下是否重新进行检定、校准或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