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玉树地震捐赠物资统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9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玉树地震捐赠物资统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玉树地震捐赠物资统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捐赠物资的管理,规范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提高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捐赠用于玉树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紧急抢险、转移安置和灾后重建等物资。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收和管理
第三条 捐赠物资接收,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救灾帐篷、御寒衣物、被褥、床具、火炉等生活类物资,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其它物资(含定向捐赠物资)原则上由受赠受援单位组织接收。
第五条 境外组织捐赠的物资,须报省政府外事部门核准,经海关、质检等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
第六条 捐赠物资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章立制,指定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做到账物相符、完整无损,规范管理。
第七条 各级卫生、质检、药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登记
第八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捐赠物资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及时登记报送省民政厅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