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时限。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都必须予以公开。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对应当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或依当事人申请按规定予以公开;对应当让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内容相适应,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随时获得;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6.丰富公开的形式和载体。要从有利于群众知情、便于群众办事和易于群众监督出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公开行政权力及运行状况。要继续采用政府公告栏、政府公报、政务通讯、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传统载体,通过增量扩容、提高频次、扩大覆盖、整合资源来挖掘潜力;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发放办事指南、明白卡、信息手册、业务咨询热线等形式,简便、灵活地公开与权力运行相关的信息;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大力推行公开听证、专家咨询、政风热线、文件查阅服务、政府新闻发布等公开形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网络、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视频点播等进行公开;不断完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力争于年内建立起具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综合测评、辅助决策和信息服务等主要功能的省级电子监察系统;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部门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授权,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7.完善制度措施。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便于群众及时获取信息;建立工作评价、绩效考核、民主评议、投诉受理等制度,围绕行政权力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评价和考核,形成自我检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责任和追究形式,逐步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站在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推动“四个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主抓此项工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经常听取汇报,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加强指导和检查,真正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