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一类幼儿园申报评估和复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教基〔2010〕1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自1994年我省开展省一类幼儿园申报评估工作以来,各地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创建了一批办学条件好、保教质量高的省一类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省一类幼儿园申报评估和现有省一类幼儿园复评工作,我厅2009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工作规范〉和〈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教基〔2009〕7号),对相关标准和工作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教基〔2009〕7号文件的贯彻执行以及开展申报评估和复评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评估
1.从省教育厅教基〔2009〕7号文下发之日起,对幼儿园的评定只分类,不分级 ,即只评定“安徽省一类幼儿园”。此前评定的省一类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以及省示范性幼儿园经复评达到省一类幼儿园标准的,认定为“安徽省一类幼儿园”。复评不达标的,取消原有各项认定。
2.安徽省一类幼儿园申报程序为:幼儿园向当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初评后向省教育厅申报。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上半年。
3.对所申报的幼儿园,省教育厅组织专家不定期进行暗访、检查、视导等过程性评估,过程性评估作为终期评估的组成部分。评估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下半年。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4.对现有省一类幼儿园复评主要采取抽评的方式,从2010年下半年起,省教育厅分批进行。原则上每年抽评若干所,根据抽评结果予以重新认定或取消省一类幼儿园称号。具体事宜及时通知。
5.有分园的幼儿园新申报省一类幼儿园,分园须单独申报参加评估;有分园的省一类幼儿园予以复评的,其分园不列入省一类幼儿园复评,如需要评定,须单独申报评估。
申报评估或复评中,对小小班、托儿班等作为小班考核。
二、关于评估标准
1.鉴于公、民办幼儿园的办园主体、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公、民办幼儿园评估工作将依据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程序分别进行,公办幼儿园申报评估及复评执行教基〔2009〕7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程序等另行下达。
2.申报省一类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应已被认定为市一类幼儿园满一年;没有开展市级分类评估的市,其申报省一类幼儿园的必须是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各项指标基本符合省一类幼儿园标准的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