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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中共长沙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等致行动不便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医保科签署意见,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科审批后,可设置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超过两个月,因病情需要超过两个月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同一期间,家庭病床治疗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其所申请的家庭病床即行终止。

  第七条 离休干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转院诊疗、在境内探亲访友或因私外出期间急诊就医,必须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凭《转院诊疗审批表》或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病历资料(可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于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八条 易地安置或异地长期居住的离休干部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可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由所在单位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九条 离休干部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原则上按照《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药品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现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在选定的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在指定的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行缴纳政策规定的自负费用,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的急诊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所在单位统一凭急诊病历、专用处方和有效票据,于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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