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中共长沙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劳社发[2010]51号)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根据《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长办发〔2010〕31号),制定了《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长 沙 市 卫 生 局
中共长沙市委老干部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加强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根据《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长办发[2010]31号,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离休干部的普通门诊可到任意一家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离休干部的专科门诊可到任一家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治疗可在本统筹地区内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 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政府采购,离休干部只能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010年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长沙市第一医院(含分院) 、长沙市第三医院、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含分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马王堆医院等25家医疗机构。
今后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随着中标医疗机构的变更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离休干部急诊可到长沙市任一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急诊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转到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转院的,应在住院三日内由所在单位(节假日顺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科申报。
第五条 离休干部门诊、住院治疗,须向定点医疗机构交验《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手册》及《离休干部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