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发放
第九条 【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技术标准的车辆,按车辆类型给予定额补贴:
(一)所更新车辆为油电混合动力的,高等级车每台给予补贴22万元,普通车每台给予补贴18万元。
(二)所更新车辆为油气双燃料或CNG单燃料动力的,高等级车每台给予补贴10万元,普通车每台给予补贴8万元。
(三)所更新车辆为燃油动力的,高等级车每台给予补贴8万元,普通车每台给予补贴6万元。
每年国家、省级补贴发生变动时,具体补贴额度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申报及发放】 各公共交通企业根据购买使用的营运车辆车型、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等填写《长沙市公交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申报表》上报市公用局,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与生产企业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进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公用局、市财政局应联合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表及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查验,核定具体金额后,发放车辆更新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使用限制】 车辆更新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或挪用。中央、省级财政给予的补助、补贴和市政府给予的车辆更新补贴在本轮经营期结束时按8年期折旧,余额转投新的企业,不纳入企业转让重组清算资产范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责任】 市公用局应督促公共交通企业完成年度车辆更新计划。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留或挪用车辆更新补贴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责任】公共交通企业应严格按照计划,积极完成车辆更新任务,车辆更新任务完成情况与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和年度考核挂钩;未完成更新任务的,不发放车辆更新补贴。
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贴,取消该企业享受车辆更新补贴和其它政府财政补贴的资格。对出具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更新后的车辆必须全部用于长沙市区公交线路运营,不得挪作它用。出现车辆挪用行为的,将扣回补贴,同时取消该企业享受该年度车辆更新补贴和其它政府财政补贴的资格。
附表:
长沙市公交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生产厂家及车辆型号
| 车牌号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动力
类型
| 车辆
等级
| 排放
标准
| 线路
自编号
| 购车时间
(年/月/日)
| 购车价格
(万元)
| 补贴标准
(万元/辆)
| 补贴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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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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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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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市公用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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