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10〕159号)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皖国税函〔2010〕10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保障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集中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成本监审,现重新核定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三、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9〕6号)同时废止。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收费标准
发票名称
| 版面
| 规格(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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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数量
(份)
| 用纸
| 收费
标准(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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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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