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在坚持合作制的原则下,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机制完善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鼓励其采取入社入股、业务合作、利益分配等形式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按照经济区域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重点培育一批中心基层供销合作社,逐步成为农村区域经济服务中心。通过多种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扩大经营规模。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各类协会,不断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十三)继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在确保供销合作社对为农服务骨干龙头企业的控制力的基础上,大力引进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社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加快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整合重组,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优势主导业务领域打造品牌产品,培育龙头企业。在有条件的地区可组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供销合作集团。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加快建立标准化的优质农产品基地,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十四)增强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任务。要强化联合社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加强民主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深化基层社和社有企业改革,重点抓好县域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十五)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在县级行政区划调整中,不具备独立组建供销社联合社的地区应由上一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管理,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事宜。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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