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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


  (四)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加快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探索实施能源管理师制度,提升企业节能管理水平。加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力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突出抓好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积极发展节能型交通运输体系,扩大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范围,落实以旧换新政策,淘汰高耗油老旧汽车,大力推广不停车收费(ETC)系统。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建设,严格政府机关节能考核,开展公共建筑能源审计。

  (五)加快淘汰落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认真落实已经签定的淘汰落后责任书,加大淘汰落后的工作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证社会稳定。加快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和示范单位建设,探索开展餐厨垃圾、电子垃圾和尾矿等综合利用,开拓资源综合利用新途径,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产值增长20%以上。用好旧家电回收补贴政策,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对标创建活动。着力推进机动车零部件、轮胎、工程机械、机床、矿山设备等再制造产业发展。

  (六)积极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加快开发利用以太阳能、风能、地热能为重点的新能源,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快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水平。以节能灯、太阳能热水器等产品为重点,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七)加强节能执法监管。充分发挥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作用,围绕淘汰落后产能、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对经行政处罚和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法规标准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停。组织开展高耗能行业专项督查,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耗能标准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施惩罚性加价收费。对违反政策,为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以及“两高”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发放贷款,提供优惠电价,办理土地、规划、节能、环保等相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强化宣传培训。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分行业组织开展节能培训。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严格落实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的规定,养成良好节能环保意识和行为习惯。大力倡导节能环保理念,形成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节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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