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医疗机构周边非法收售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商务委,各公安分局,各工商分局,各区县城管大队,各药监分局:
为进一步净化首都医药市场环境,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市卫生局、市商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医疗机构周边非法收售药品、药品包装等制假售假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对医疗机构周边非法收售药品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形成监管合力,有效打击私自收售药品及药品包装、变相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使医疗机构周边医药环境秩序得到明显好转,非法收售药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同时,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整治工作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面整治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做到全面有效、重点突出。
(二)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做到严密防控、全面攻坚。
(三)坚持联合协查与部门检查相结合,做到立体监管、互促互进。
(四)坚持自查清理与督查检查相结合,做到职责明确、防范杜绝。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为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各级医疗机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加强院内巡查,张贴禁止从事非法收售药品的宣传告示。同时对波立维等重点药品在药房发售时,以在外包装上粘贴医疗机构名称或用法用量等方式,降低药品包装再次流入市场的可能性。
(二)商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关于严禁回收药品的宣传工作,严禁回收药品。
(三)公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对发现的或其他单位移送的涉刑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医疗机构周边对发布的虚假药品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五)城管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周边街头流动人员收售药品及药品包装、非法张贴和散发收售药品小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取缔。对发现的收售药品行为移送药监部门处理,与工商管理部门及药监部门互通信息,便于追溯药品收售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药品监督部门要求药品经营企业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对医疗机构周边无证售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进行查处。牵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获取的违法行为调查线索追根溯源,对发现的收售药品窝点与公安部门联合进行打击清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私自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人力社保部门处理,并予以曝光。市药监局负责汇总各部门检查情况上报信息。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召开联席会议,动员部署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确定本辖区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要求及安排。各药监分局负责制定本辖区联合行动实施方案。
(二)医疗机构加强院内巡查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巡查,对发现非法收售药品及药品包装、散发张贴药品小广告的行为,及时报相关部门。在药房、门诊大厅等处张贴禁止从事非法收售药品的宣传告示。发售波立维等重点药品时,在外包装上粘贴医院名称或用法用量。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各级医疗机构巡查工作做好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