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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l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1.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2.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汇总表
  3.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情况统计表

  附1.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学校名称:序号:
学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专业 □涉农 □非涉农年级班级 入学时间 
家庭
  成员
  情况
姓名年龄与本人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
  经济
  状况
户籍性质□农村 □县镇非农 □城市主要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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