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及时、合法、适当原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备案机关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委托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