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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公布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并报县(区)政府备案。

  政务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务公开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形成日期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乡镇政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务公开承办单位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提出政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乡镇分管领导核实并审签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开;

  (三)对公开内容、公开对象、公开方式需集体研究的,提交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并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及加盖乡镇政务公开专用章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乡镇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乡镇财务信息,应按月、季、年公开;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法律法规对其他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乡镇政务公开应与村务公开紧密结合,对涉农的各类项目及补助资金,由乡镇公开到村,由村公开到户。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通过当面申请、互联网申请和信函、传真申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回复件应加盖乡镇政务公开专用章。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予以退回,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乡镇政府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乡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乡镇政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难以按照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尽快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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