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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运会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企业法人确保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组织生产农产品的质量保证承诺书;

  (六)符合《关于印发深圳市大运会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认定条件的通知》(深农通〔2010〕45号)认定条件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深圳市大运会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申报审定表》的填写要真实、准确,所要求填写的内容不能空缺,附件应当齐全。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的内容,需要提交书面理由。

  第八条 市农业和渔业局受理企业申请,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对申请认定生产基地的相关材料,包括生产基地的用地或水产品养殖证明、合作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核对生产基地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品、产地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证书,考察生产基地生产环境质量;

  (三)核实生产基地生产规模,检查生产基地的生产技术、管理措施和投入品使用记录;

  (四)检查生产基地的农产品质量,必要时随机抽取部分农产品样品进行检验,对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数据和报告的,直接予以认可。

  第九条 初审合格后,市农业和渔业局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及初审意见移交大运会组委会执行局,由大运会组委会执行局最终审定。

  第十条 生产基地的有效期为自认定之日起至大运会闭幕。

  第十一条 生产基地生产供应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产品应当有必要的包装和标识。每批畜禽产品应当具备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第十二条 市农业和渔业局及其直属机构应当依据法律及本市有关规定对生产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生产基地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市农业和渔业局组织力量定期对生产基地进行检查并抽检,抽检由市农业和渔业局指定或委托具备资格的本市或生产基地所在地的检测单位进行。

  2010年至2011年第一季度,对生产基地每季度抽检一次,2011年4月至大运会闭幕前,每月抽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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