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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展方申请资助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报告。

  (二)对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实际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实际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

  办展方申请资助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报告。

  (三)对经会展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已获本办法资助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展会最多可获得5次资助。

  (四)对由于政府重大活动和决策引起改期、变更场地而导致损失的,按展会面积和遭受影响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补偿资助。

  (五)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以下资助:

  1.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展览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2.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品牌展会境内外专业媒体发布广告实际费用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宣传推广特别资助,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品牌展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本条两款资助可重复获得。

  3.对遭受外部激烈竞争或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品牌展会,根据遭受临时性困难的实际情况,经批准最高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个品牌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国际会议的资助条件与标准:

  对在我市召开的重要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资助。

  重要展会和国际会议的资助标准和比例视当年申请情况和财政承担能力作适度调整。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定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资助申请由主管部门受理。每年年初由市会展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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