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化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建立省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文件互认制度。在省内某一城市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且外国投资者的公证、认证材料未超出一年期限,如需在武汉市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提交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时,只需凭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原件已收取的证明,以及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须经收取原件的登记机关加盖骑缝章确认)即可,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转递。
四、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从事非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经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园区、产业基地、集中办公区和创业孵化器企业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相关产权文件,可办理登记注册。
五、降低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在武汉市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对其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由5000万人民币元降为3000万人民币元,对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最低要求由1亿元人民币降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予以核准登记。
六、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一)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武汉设立合伙企业,增加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武汉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二)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七、提高服务外资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
(一)创新企业登记制度,提高登记服务质量。在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审核环节,对以下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由登记受理人员一人办结:
1.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2.法人企业的注销以及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收资本、投资者名称、延期出资的变更登记;
3.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
4.补发企业营业执照等简易登记事项。
(二)提高外资企业监管服务信息化水平。在本地综合业务系统中开设外资企业属地监管平台,运用系统自动提示信息功能,着重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零出资、首期缴付但后期未按期到资、许可证过期或执照经营期限届满仍未办理相关登记事项等行为的监管,为企业提供及时、到位、准确的提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