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外资登记管理职能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意见
(武工商外〔2010〕62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国工商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名称影响力
(一)积极支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注册资本到达3000万元人民币,且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允许在名称中使用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现代物流”、“物流配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融资租赁”、“商务会展”、“创业投资”、“破产清算”、“综合商社”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
(一)外商投资公司,因国际金融危机或有关政策调整无法按期缴付首期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适度延展其出资期限三个月,但延长后的累计首期出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二)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用作出资的债权应当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和评估机构评估,且经依法设立的境内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债权转增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增资企业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