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见附件),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协商具体评估收费标准。
四、资产评估机构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本文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3年。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一、计件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帐面原值按评估价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备注
|
1
| 100以下(含100)
| 9
| 可上下浮动20%,一项评估业务起点为2000元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4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2
|
5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75
|
6
|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 0.15
|
7
| 100000以上
| 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