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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三)异常变动情况消除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应及时解除预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电力公司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全市预警调控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各自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制定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实施方案,于2010年7月20日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实施方案应包括阶段性节能目标、能耗增速或增量控制目标、调控企业(产品、项目)名单、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健全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科学评估,确保主要能源数据与相关经济数据的匹配、衔接、平衡。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不能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统计资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三)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公司要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区域以及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监控,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能耗情况的调度,每月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产量和能耗情况。

  (四)落实部门责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向建设、环保等部门和电力、金融单位通报企业名单,在项目审批、电力供应、信贷投放等方面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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