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其他有关企业要结合市和区县预警调控目标,确定本单位预警控制线。
6.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要根据全市GDP月度实际增长幅度和能源消耗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调控目标。
(三)基本原则。
1. 正确处理预警调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准确分析和把握全市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把实施节能降耗预警调控与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紧密结合,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 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依法实施节能降耗预警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节能执法监察,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3. 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围绕实现2010年全市节能降耗目标,严格落实节能降耗调控措施,自觉做到令行禁止,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二、调控重点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二)未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进度的企业;
(三)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产品;
(四)未经合理用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没有列入2010年淘汰计划的,作为调控重点,提前淘汰;
(六)能源消耗总量排在全市前50位和各区县、各系统前10位的企业以及能耗增幅同比超过10%的企业;
(七)未按我市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耗能企业;
(八)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
三、调控程序
实施预警调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统计局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全社会用电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降耗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变化趋势;根据全市及各区县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对全市及各区县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和月度核算。
(二)月度核算数据初步确定后,对出现能耗异常变动情况的区县、行业和市属集团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共同研究并通知有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启动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实施方案。有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接到预警通知后,应立即对调控重点企业能耗增速实行控制、实施限制高耗能产品产能直至停产等调控措施,并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报送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