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断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要紧密结合工作需要,重点加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理应用和文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方法要灵活多样,做到分级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面对面培训与视频培训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鼓励执法监察人员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在职研究生学习等,努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装备的投入,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的要求,配齐配足必要的交通车辆、办公设备和执法工具,确保执法检查任务的完成。要重视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功能,做好执法检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
(七)各级安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遏制较大事故,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紧紧围绕安全监管中心工作,细化工作目标,制订年、季、月工作计划。坚持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检查,对问题和隐患比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检查频次,做好日常执法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的衔接,不断加大执法覆盖面,切实发挥执法检查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
(八)做好举报查处工作。充分发挥“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工作机制,规范受理、核查、处理、结案等程序,不断提高执法检查工作和查处案件的效率。对举报案件查实后的行政处罚,要遵照谁查处、谁处罚的原则,由组织查处的安监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处罚程序处罚或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处罚。
(九)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处理各类违法案件。
四、规范行政执法监察行为
(十)各级安监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管辖范围,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在管辖范围内实施处罚。发现管辖范围外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转交具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或移交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
(十一)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由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派驻或委托经济开发区安监机构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工作,处罚决定、处罚审核、处罚验印、处罚听证等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负责。
(十二)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法规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严禁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好行政执法文书案卷的归档工作,确保各类执法案卷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