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努力为企业提供项目服务。对新建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措施,并积极对上汇报,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对需要事先征得上级部门同意的项目,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征求上级部门意见,并出具征求意见的结果,书面通知市化治办、市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企业。
(七)严格我市化工项目管理程序。新建、技改、搬迁化工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项目由投资企业)向市政府提出进行项目投资情况论证的报告,报送市化治办,经市化治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就拟申报项目的产业政策、选址的相符性,拟采用工艺的合理性、先进性,拟采取的安全、环保措施情况等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报市政府,由分管市长批准后方可进入核准或备案、环评、安评等程序。相关程序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严格我市化工项目空间布局。在已批准的淮安盐化工园区发展盐化工及相关重大项目;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盱眙县、金湖县和市工业园区不设化工园区,原则不再新上化工项目;市经济开发区、洪泽县、涟水县、楚州区只能在批准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条件的化工产业项目。市西南化工集中区(含新港片区)、洪泽县化工集中区不再新建化工项目,只实施原有企业的改造提升项目。鼓励不设化工园区的县区将原化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搬迁,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和企业搬迁后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分配比例由相关县区协商解决。
(九)建立化工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1.积极推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2.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3.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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