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进行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在第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照“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有关政策和标准,各县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进一步排查,排查的企业做到一户不漏,排查的产品和工艺技术装备做到一项不少。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全市现有化工生产企业按照完善提高、加强整改、关闭或搬迁三类进行实施。
1.完善提高类。对现有省级化工园区和经市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内企业,要完善企业发展规划,留足企业发展空间,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技术标准、安全生产和环境评价等各项要求,引导企业进一步制订加快技术进步、加快企业发展、提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障措施的方案并认真实施,确保达到技术更先进、发展能力更强、安全和环保措施先进的要求。
2.加强整改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生产中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安全措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化工生产企业,要进一步排查企业的安全和环保隐患及存在的不足,制订进一步整改的方案并认真实施,确保限期整改达标,安全、环保设施和管理进一步改善,安全、环保措施得到更好保障。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
3.关闭或搬迁类。对厂址不在符合条件化工园区的工艺技术落后、生产装备比较陈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或搬迁改造。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要求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加强园区外企业的监管。积极推进园区外化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搬迁,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要按省有关部门规定进行事先报批。
(四)进一步加快产业发展。化工产业是我市的重要支柱产业,要按照加快结构调整、加快科技进步、加强产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发展大项目和好项目,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好、环境污染小的企业和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和落实政策支持。对位于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鼓励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完善安全和环保措施,做大做强优势产品和主导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技术成熟、附加值高、安全环保措施落实的新产品。
(五)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建设。进一步梳理界定我市境内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点,制订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和意见,报省有关部门认可或备案,以有利于我市化工产业的发展和科学布局。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园区的产业布局,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要达到100%;要加快符合条件园区的集中供热、供电、供水、道路等设施的建设,满足企业的需要并努力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园区要加快现有项目的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化工整治的要求,强化实施项目的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落实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聘请符合资质的机构科学测定园区的环境容量,按照环境容量的要求,合理审批和实施园区的项目。市盐化工园区、涟水薛行化工区、楚州季桥化工集中区要按省有关要求建立消防站和安全管理机构;市西南化工集中区(含新港片区)、楚州季桥化工区和洪泽县化工集中区要加快区内现有居民的搬迁,确保安全距离达到规定要求;化工园区(集中区)边界以外新建居民居住区和生活服务业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各化工园区(集中区)的公用工程建设必须达到省检查验收标准,有关批文必须完备。尽快启动市盐化工园区二期区域环评,为全市盐化工产业的发展创造必备条件。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大力为企业提供集中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服务;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企业提供信息、科技、人力资源培训、财务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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