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办〔2010〕586号)
委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法行为,需要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五条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