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SIM卡资费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10〕90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联通湖南省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生价格监管的有关决定精神,整顿电信行业价格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证国家电信资费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结合当前电信行业检查情况,现就SIM卡资费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相关精神,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首次为用户提供SIM卡时,不得收取制卡工本费;因用户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卡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原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286号)规定,由电信经营者自主定价,并报省物价局和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后执行。